江苏省溧阳市公证处 武彩芳
城市房屋拆迁是否依法进行关系着民主和法治 能否真正实现,也关系着城市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更关系着最广大人民能否安居乐业、社会秩序是否和谐有序。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已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目前,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行为还大量存在,违法拆迁、野蛮拆迁、甚至涉黑拆迁等事件屡屡被媒体曝光。因拆迁问题印发的群众上访、上告案件成为政府信访部门面对的主要案件,其主要原因有:
(一)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现代化建设无法回避的难题。一方面城市要发展,要进行现代化建设,就要进行新城区的扩容和老城区的改造,扩容、改造就的进行拆迁,旧的不去,新的不来,另一方面又要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老百姓能够居者有其屋,更要不断满足其对于居住环境、居住条件改善的需求。而进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不仅要求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大力招商引资,给开发商、投资商以有利可图,还要给所有被拆迁人公开、公平、公正的补偿。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谋求一个平衡,是很难的事情,想让所有被拆迁人都能满意则是更难的事情。
(二)城市房屋拆迁给房地产开发商及拆迁公司带来许多难题。首先,进行房屋拆迁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被拆迁的房屋越多,给的补偿就越多,那么将来获得利润的空间就会越小。其次,进行房屋拆迁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要聘请专业的人员,甚至要委托专业的拆迁公司来做此项工作,增加了额外负担。最后,进行房屋拆迁耽误时间,容易延误工期,从而造成巨大损失。实际上,某些妄图通过拆迁大捞一笔的被拆迁人,正是盯上了开发商的这一弱点,拆迁时与开发商展开拉锯战,一拖再拖,有的开发商为了抢工期、抢工时,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只好忍痛与其签订一些不符合政策、不公平的拆迁协议,这正是一些开发商之所以不愿意参与城市中老城区开发改造的原因。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极易被侵害。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作为一户一户的个体,大多数人扮演的都是弱者的角色,有时面对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开发商,有时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奢望能凭借被拆迁而一夜致富是多么的不现实,能获得一个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补偿就已经不错了。更何况那些不知法、不懂法的老百姓,哪里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要使城市房屋拆迁能在依法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中进行,不能仅靠新闻媒体的关注,更需要全社会各个层面的支持。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公证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调解手段,在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服务手段,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是责无旁贷的。
第一,公证能成为房屋拆迁中各方矛盾冲突的调节器。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关心的是拆迁工作能否顺利实施,并在城市建设任务能顺利实现的同时,保证社会稳定;拆迁人或开发商关心的是怎样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利润,怎样在短的时间内完成大面积的拆迁;被拆迁人关心的则是能否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待遇,能否满足自身的生活需求,能否得到一个合理的补偿等。在这些利益的冲突中谋求一个最好的解决之策,求得各种利益的平衡,的确很不容易,但公证却可以在这些利益冲突中发挥作用,一展身手。因为公证具有独特的社会地位并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法律作用。《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也就是说公证机构是依国家法律授权,独立行使职能的中立机构,可依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的效力,极强的证据效力和可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二,公证介人城市房屋拆迁有法可依。国务院2001年6月3日颁发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2003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2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第22条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委员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现到现场作强制执行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公证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作用得到极大的认可,同时又使公证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风险,为此,司法部专门制定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对公证介入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供具体的指导。所以,通过公证,拆迁工作的内容会更加真实合法,增加拆迁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促进协议顺利执行,此外还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特别是公民个人的疑虑,使其不再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能有效的排除各种不安定因素,为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笔者认为,应扩大公证的适用范围,规定某些比较重要的法律行为非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运用法律手段对某些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是必要的。
第三、公证在房屋拆迁中具有其他部门不可代替的作用,结合具体的拆迁工作,根据我处的实践,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如下公证服务:一是房屋继承、委托等。原因在于(1)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尚未进行遗产分割,英要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人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以明确其确定的继承权,及签订协议的资格和权利。(2)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拆迁事宜,应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有代理人代为办理。二是现场监督拆迁户抽取选房顺序,对于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搬迁的拆迁户,谁先选房意味着谁的选择余地就多,为防止及有可能发生选房纠纷,我处积极介入该现场监督公证,
让每一位拆迁户都吃上了“定心丸”无论抽到的选房顺序是前或是后,拆迁户都毫无怨言。三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的规定,对外围评估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房屋拆迁部门邀请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外围评估,并申请公证处对评估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仅去年,我处就办理了该公证事项四十多件,为拆迁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起到了程序保障作用。四是强制执行时的现场房屋勘测和物品清点公证,使强制拆迁工作程序上依法进行。
由于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公证介人城市房屋拆迁不可避免地要遭遇种种争议和责难,但只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严格依法办事,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一定能推动城市房屋拆迁依法顺利进行,创造公平、公开、公正、和谐的拆迁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