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
 
   时间: 2006-11-06  
 

 

公民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为取得死者遗留的财产,可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权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住所地不同的数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个被继承人遗产的公证,应由同一个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供下列材料: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
3.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折、股票等。
4.
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以及有关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5.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
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7.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证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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