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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200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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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公证处积极推行证据由当事人自己核对签名制度
建湖县公证处为进一步完善办证程序,切实提高公证质量,减少公证风险,确保公证证据质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改变原先由公证人员直接核对证据并签名确认的做法,实行由当事人自己对其提供的证据核对并签名认定的制度,以促进公证质量的提高。
建湖县公证处 王文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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