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公证处积极推行证据由当事人自己核对签名制度
 
   时间: 2009-09-21  
 

建湖县公证处积极推行证据由当事人自己核对签名制度

建湖县公证处为进一步完善办证程序,切实提高公证质量,减少公证风险,确保公证证据质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改变原先由公证人员直接核对证据并签名确认的做法实行由当事人自己对其提供的证据核对并签名认定的制度,以促进公证质量的提高。

 

 

                建湖县公证处  王文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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