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收入分配的意见(讨论稿)
 
   时间: 2009-03-09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证机构

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的意见

                   (讨论稿)

 

为加强全省公证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障和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人事部、财政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健全公证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审计监督。

(一)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政策、规章,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加强内控制度,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公证机构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公证业务的实际状况,实行与之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预算。

(三)公证机构应加强收入管理,实行统一核算。按照《公证服务收费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统一的收费、入帐制度。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严禁私设“小金库”。所有事业性、服务性收入均应开具法定票据,完善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等制度。

(四)公证机构的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实行经费开支主任审批、重大支出批示、备案制度。严禁以奖励、返还、回扣及其变相方式招揽公证业务。

(五)公证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落实住房公积金等保障措施。

(六)公证机构应加强专用基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提取修购基金、福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公证赔偿基金等专项基金。事业发展基金按公证业务总收入的10%提取,公证赔偿基金按公证业务总收入的2.5%提取。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督促公证机构提取各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

(七)公证机构应依法缴纳税费,凡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公证处应按当地税务部门指定的方式纳税,各公证机构均应按照中国公证协会、省公证协会制定的章程和标准上缴行业协会会费。

(八)公证机构应建立、完善财务报告和审计制度,会计年度终了,应及时核实收支,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提交司法行政等部门,接受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二、改进完善公证机构分配调控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一)公证人员的收入分配、调节,应从保障和促进公证事业发展出发,实行总额控制、公平公开、绩效挂钩、规范运行的基本原则,形成充分适应公证机构公益属性和服务职能的有效机制。

(二)公证人员收入分配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确保实现收入封顶的基本目标。设区的市公证机构全体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总额应控制在当年业务总收入的40%以内,县、不设区的市公证机构应控制在业务总收入的50%以内。

(三)事业单位性质的公证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实行绩效工资制,但公证员总收入的平均水平,应控制在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其3倍的幅度内;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应按照司法部《关于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规范性意见(试行)》和省厅《江苏省合作制公证处试点方案》的要求,根据其章程实行绩效工资制,但合作人总收入的平均水平,最高不超过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的5倍;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符合公证特性的与工作业绩挂钩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四)事业单位性质的公证机构的执业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后勤人员的工资均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应以当地人事部门核准的档案工资或由公证机构确定的基本工资为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应全面、综合、科学地评定执业人员业务数量(办证数、额)、业务质量、业务分工、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等基本情况,按照一定的方法提取、核发。奖励工资,由公证机构按其业务总收入的5%提取,根据公证员年度考核、公证员助理业绩考核、后勤人员履职考核情况予以核定和分配。

(五)适度平衡公证机构各类人员的绩效、奖励工资收入比例,根据岗位特点、工作业绩、执业风险等因素合理拉开差距。公证员助理的绩效、奖励工资总额,一般不低于相搭配公证员的20%;后勤人员绩效、奖励工资的平均额度,一般不低于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平均额度的50%。

(六)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含主任助理)的工资形式和标准可根据是否承办具体公证业务等情况,由公证机构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核定,其收入水平一般控制在本机构公证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1.2至1.5倍之内。

三、推动公证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以贯彻、实施《公证法》为重点,切实推进全省公证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应按照《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理顺管理关系,确保公证机构成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为公证机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公证人员收入分配的合理化提供制度保障。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与当地人事、财政、税收、审计、社保等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依法监督和指导公证机构建立、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和机制,结合有关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执业考核的基本要求,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有益的经验,充分发挥管理效能,推进公证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

(三)各公证机构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和完善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和收入分配实施意见,报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同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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